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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告知義務——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30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但書所規定之關聯性,在解釋上須考量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可能心存僥倖,儘量隱瞞應據實說明之事項,致保險人無從憑以作為危險之估計及保險費之計算,圖使原本為保險人所拒絕承保或須加費承保、附條件承保之危險,得以較低之保費、無加註除外之條件獲得承保,一旦事故發生,即令與不實說明事項有關,充其量保險人至多亦僅可解除契約;如果兩者並無關係,被保險人即可達到以較低之保費,從原本須繳更多保費或根本不為保險人所承保之保險中,獲得保險金補償之目的,殊非事理之平。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告知義務關聯性承保對價平衡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2 (2025: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借名投保——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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