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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502 (202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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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懲罰性違約金——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10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又懲罰性違約金,係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當事人基於契約自由,為確保贈與契約之履行,得於贈與契約約定支付違約金作為違約之制裁。則於有違約情事時,該違約金之請求即已發生,且具有獨立性,其後贈與人撤銷贈與,固無須履行贈與義務,然非得謂其無違約情事,該違約金之請求,自不因其撤銷贈與而隨同消滅,始符合當事人為確保贈與契約之履行,而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之真意與目的,俾免贈與人藉由任意撤銷贈與,卸除已發生之違約責任。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懲罰性違約金
、
撤銷贈與
、
違約責任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2 (2025: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保護他人之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8號
該期刊-下一篇
出資興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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