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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因受詐欺而為之買賣,在經依法撤銷前,並非無效之法律行為,買受人因取得買賣標的物而給付價金,如其財產總額並未因此減少,即無受損害之可言,尚不能主張出賣人成立侵權行為而對之請求賠償所支出之價金。惟該買賣雖未經依法撤銷,倘買受人實際受有損害,即非不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出賣人賠償其損害。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侵權行為詐欺撤銷受有實際損害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2 (2025: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借名登記——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
該期刊-下一篇 保護他人之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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