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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報導Vol.47 No.22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資訊部
中文摘要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全額抵繳或按限額計算,須視被繼承人取得日期及原因等情形而定。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除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該土地得以全額抵繳外,其餘應以限額抵繳,抵繳金額上限以下列公式計算:〔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起訖頁 11-27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41130 (47:22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談遺產及贈與稅法「視為贈與」被宣告部分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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