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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411 (2024: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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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緩刑——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510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說明僅就下級審緩刑或附加負擔部分諭知與否或當否提起一部上訴,於該部分經上訴審撤銷或改判時,亦不會與未聲明上訴之宣告刑或應執行刑部分產生相互矛盾。於此情形,緩刑與宣告刑或應執行刑間,非互屬審判上無從分割之「有關係之部分」。是僅就下級審緩刑或附加負擔部分提起一部上訴,效力自不及於未聲明之宣告刑或應執行刑部分;反之,就宣告刑或應執行刑部分提起上訴,因該部分倘經上級審撤銷改判逾有期徒刑2年,則有與未聲明上訴之緩刑及附加負擔部分產生相互矛盾之可能,故就該部分上訴之效力自及於緩刑及附加負擔部分。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緩刑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411 (2024: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行政檢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第166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病歷——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9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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