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及刑法第141條之1等修法爭議作出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關於立法程序部分固然有瑕疵,但尚未影響法律成立之基礎與效力,故並未牴觸憲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修法要求常態化、就國情報告內容要求總統答復等,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關於「並經主席同意」、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等質詢部分,均逾越立法委員憲法質詢權與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與制衡原則。就人事同意權,立法委員應僅得以投票方式反對被提名人之人事任命,並無對被提名人施以法律制裁之權限與正當性,此部分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關於調查權,設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等部分,違反立法院調查權應由立法院自為行使之憲法要求。聽證會舉行部分,相關立法如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最重罰鍰10萬元等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至於藐視國會罪,其所欲追求之利益,充其量僅屬憲政體制下立法院自己一方行使憲法職權之利益,且其必然同時衝擊行政院,尚難謂屬維護整體憲政體制運作之重要公共利益,且刑罰手段並非追究政治責任之適當手段,違反比例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