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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憲法法庭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及刑法第141條之1等修法爭議作出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關於立法程序部分固然有瑕疵,但尚未影響法律成立之基礎與效力,故並未牴觸憲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修法要求常態化、就國情報告內容要求總統答復等,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關於「並經主席同意」、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等質詢部分,均逾越立法委員憲法質詢權與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與制衡原則。就人事同意權,立法委員應僅得以投票方式反對被提名人之人事任命,並無對被提名人施以法律制裁之權限與正當性,此部分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關於調查權,設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等部分,違反立法院調查權應由立法院自為行使之憲法要求。聽證會舉行部分,相關立法如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最重罰鍰10萬元等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至於藐視國會罪,其所欲追求之利益,充其量僅屬憲政體制下立法院自己一方行使憲法職權之利益,且其必然同時衝擊行政院,尚難謂屬維護整體憲政體制運作之重要公共利益,且刑罰手段並非追究政治責任之適當手段,違反比例原則。
起訖頁 1-59
關鍵詞 立法程序公開透明原則討論原則國情報告質詢人事同意權調查權聽證會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2412 (2024: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教師資格審定——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0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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