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稅式支出係政府達成特定經濟及社會政策,訂定各種租稅減免、特殊優惠及折讓或其他具減稅效果之租稅優惠規定。我國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108年增訂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略以,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為評估產創條例第23條之3政策有效性,本文以「最初收入損失法」、「最終收入損失法」及「等額支出法」分別評估其稅式支出影響數,以最初收入損失法估算107年度稅收影響數為新臺幣(下同)191.02億元;以最終收入損失法估算則租稅淨損失為133.11億元;以等額支出法評估,倘若不採行本稅式支出法規,且企業接受政府補助以達相同稅後利益,政府需等額支出3,820.4億元,綜合前述評估結果觀之,採產創條例第23條之3整體而言可減少政府額外籌編預算,並達成政策效果。最後,本文提出稅式支出評估作業相關建議供未來政策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