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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臺灣
201507 (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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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漂流木犯罪初探
中文摘要
漂流木本屬於民法中的「漂流物」,依民法第810條準用拾得遺失物即民法803條以下之規定,基本上遺失者仍有所有權,故漂流木中原則上不能撿拾。過去合法漂流木有兩個來源,其一是由林務局清理標售,另一則是依國有林產物處分規則第11條專案核准打撈,但2001年1月森林法修訂第15條第5項「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乃多了一個公告自由撿拾的合法來源。
起訖頁
28-31
刊名
生態臺灣
期數
201507 (48期)
出版單位
台灣生態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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