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原告有無提起確認訴訟之法律上利益,應以原告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事實狀態為認定之基準。又無召集權人召集之股東會所為選舉董事之決議是否無效,關係所選出董事之適法性及可否合法執行董事各項職務,並影響日後股東會之召集是否合法及效力,原則上會引發後續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連鎖不成立或無效之情形,遞延或持續影響其他現在之法律關係。惟倘有特別情事,諸如股東依法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重新改選董事,或其他類此情形,足認可切斷因上開瑕疵連鎖帶來之持續性紛爭,原先因選舉董事決議無效所成立之法律關係,即成為過去之法律關係,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