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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中央與地方間權限分配——113年憲判字第7號【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案】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一、民國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本法於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109年6月30日施行,將本規定移至第47條,增列授權事項,規範意旨相同)(即附表一編號一之規定),與授權明確性原則無違。二、教育部修正、發布附表一編號二之規定、附表二編號二至四之函,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提敘事項,授權地方政府訂定補充規定;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分別修正、訂定附表一編號三、四之規定,就該職前年資提敘事項,訂定補充規定,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及函釋違反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三、教育部發布附表二編號二至四之函,及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分別修正、訂定附表一編號三、四之規定,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敘薪時,(得)等以下學校於敘薪時,(得)不採計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於此範圍內,上開函釋及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之平等原則。四、主文第2項及第3項所涉之規定及函釋違憲部分,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五、聲請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30日內,就本判決所涉之個別原因案件,得依本判決意旨,依法定程序向該管法院聲請再審。
起訖頁 1-8
關鍵詞 中央與地方間權限分配代理教師教師待遇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2410 (2024: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公用地役關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度訴字第32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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