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醫療過失之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與舉證責任問題,經常困擾醫療訴訟之兩造。又當最高法院於民國106年3月29日作成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7號民事判決,並揭示:「過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之死亡間因果關係之存否,原則上雖應由被害人負舉證責任,惟苟醫師進行之醫療處置具有可歸責之重大瑕疪,導致相關醫療步驟過程及該瑕疵與病人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發生糾結而難以釐清之情事時,該因果關係無法解明之不利益,本於醫療專業不對等之原則,應歸由醫師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但書之規定,即生舉證責任轉換(由醫師舉證證明其醫療過失與病人死亡間無因果關係)之效果。」該判決並未一味要求醫師應就「無醫療疏失」負舉證責任,仍隨即引發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表聲明強烈批評:「上開最高法院之特殊見解認為,『醫師被告,還得自己證明沒有疏失、沒有因果關係』,儼然是要逼使台灣醫師無視對病人最有利的醫療措施,而都採取最保守、對醫師最有保障的醫療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