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8年的Achmea案中,歐洲法院認定歐盟內部投資仲裁協議與歐盟法不相容,故判定無效。此後,歐盟成員國法院紛紛撤銷或拒絕執行歐盟內部仲裁判斷。不過,當歐盟境外法院介入到執行程序時,歐盟成員國可否同樣以「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為辯護,抵制歐盟境外的執行程序?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地區法院的回答傾向否定,於9REN與NextEra案中,被告西班牙基於Achmea案判決所提出之異議遭該法院駁回。另一方面,英國法院對地主國之財產扣押,也為投資人增添希望。除了訴諸法院,投資人可要求國際信用評等機構,降低不願遵守仲裁判斷國家之信用評級,並對地主國政府造成壓力,此一方式可能會促使該些國家進行和解談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