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2022)年世界貿易組織第12屆部長會議上,《漁業補貼協定》完成談判。在此之前,漁業補貼雖原則上得適用《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之規範,但漁業補貼究竟係被歸類為禁止性補貼或可控訴補貼、進而應適用的爭端解決與救濟程序為何,向來為各界討論的焦點。所幸此問題在《漁業補貼協定》通過後部分獲得解決,因該協定將三類漁業補貼訂為「禁止性補貼」並適用《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中所對應之救濟方式:一旦認定此類漁業補貼存在,即可依據該協定之規定,要求會員立即撤回補貼。然而,此談判成果尚存有待努力之空間,因該協定中並未包含漁業補貼中也相當具爭議性的類型:導致「過漁與產能過剩」的補貼。此外,將漁業補貼認定為禁止性補貼並非一勞永逸,如何針對禁止性漁業補貼設計更為完善之救濟方式以有效達成《漁業補貼協定》之目標仍待討論。整體而言,以消除貿易扭曲性並回復貿易利益為目標的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及救濟手段,是否為處理漁業補貼此等環境議題之利器,尚待《漁業補貼協定》實踐後進一步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