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補貼境外企業通常對國內經濟發展毫無助益,因此所謂的「跨境型補貼」在過去僅止於學術上之概念討論。然而,自從中國開始推動一帶一路計畫後,提供海外企業優惠融資似已成為該計畫之一部,此種「跨境型補貼」在實務上應如何處理,即有研究之必要。以去(2020)年兩件有關歐盟對「受有中國補助之埃及產品」課徵平衡稅的案件為例,究竟歐盟是如部分論者所謳歌的,開啟打擊「跨境型補貼」之先河,抑或僅是基於中埃政府密切合作之事實,而將中國授予之補貼視為埃及所授予者,即為本文探討重點。鑑於「跨境型補貼」在現行相關規範框架下仍難以被認為是可被課予平衡稅者,因此本文認為未來出口國若無具體作為足以顯示其將第三國補貼視為自身所為,歐盟應不會再做出與上述兩案相仿之判斷;換言之,透過上述兩案即認定歐盟是對「跨境型補貼」課徵平衡稅,恐怕言過其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