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上訴機構的癱瘓,歐盟執委會提出「第654/2014號規章」的修正案,增列歐盟得以對他國實施貿易報復的例外情況:凡係歐盟提訴之案件,在小組報告出爐後,若依《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第17條提出之上訴無法完成,且對手國亦不同意依《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第25條進行暫行上訴仲裁時,歐盟得不經爭端解決機構授權即實施貿易報復。本文認為該修正案允許歐盟遂行單邊行為,明顯違反《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第23條禁止單邊主義之程序要求。儘管由「美國301貿易法案」之裁決可知,內國法之條文用語縱使表面上看似違反世界貿易組織規範,也不一定就真會構成世界貿易組織規範之違反;然而歐盟此次修正案與「美國301貿易法案」之情形有所不同。另一方面,歐盟明明可預期此項修正案有違反世界貿易組織規範之虞,為何仍執意做出此等修正?原因恐與其希望藉此推行暫行上訴仲裁有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