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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貿法訊
20201012 (2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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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DSU第6.2條第四要件之認定方法——以「韓國–氣動閥案」為例
作者
魏世和
中文摘要
小組成立請求須符合《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第6.2條之要件,然而根據過往案例,控訴國在該請求中尚須解釋其「如何或為何」認為被控訴國之系爭措施不符合特定義務。只是此項由案例發展出來的要件備受爭議,例如在「韓國—氣動閥案」中,上訴機構即與小組之見解不同,認為「如何或為何」要求並非獨立於上述第6.2條以外的額外要件。美國更於去(2019)年在爭端解決機構會議上,對「如何或為何」要求之適用表達強烈地不滿。本文擬探討美國於此會議中對於上訴機構在「韓國—氣動閥案」中之作法所提出的質疑。
起訖頁
7-12
刊名
經貿法訊
期數
20201012 (272期)
出版單位
政治大學商學院國際經貿組織暨法律研究中心
該期刊-上一篇
WTO秘書長選任之觀察
該期刊-下一篇
倫敦國際仲裁法院頒布《2020年規則》:小幅度修正以滿足現代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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