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憲章條約》之仲裁條款長久以來被頻繁使用於歐盟內部投資爭端,而歐盟法院於2018年Slovak Republic v. Achmea B.V.一案之先行裁決中,認定歐盟內部「雙邊投資保障協定」下之仲裁條款與歐盟法不相容,因而引發是否停止歐盟成員國間投資仲裁之爭論,也連帶掀起歐盟內部對《能源憲章條約》之仲裁條款的關切。由於《能源憲章條約》為一多邊之投資協定,以及歐盟在其談判歷史中扮演起草者與推動者之角色,因此不同於歐盟內部雙邊投資保障協定,似乎有其存在之必要性。是以本文欲討論Slovak Republic v. Achmea B.V.一案對《能源憲章條約》之仲裁條款的影響,並分析《能源憲章條約》之仲裁條款與歐盟法律體系之相容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