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歐盟內部雙邊投資保障協定之歷史,可追溯至歐盟東擴時期,雙邊投資保障協定的出現,係為了提供投資人更多保障以增加投資意願。然而,歐盟執行委員會以雙邊投資保障協定與歐盟法不合致為由,長期對於該類型之協定充滿敵意,不但針對使用雙邊投資保障協定之國家提起違反之訴,更常透過提交法庭之友相關文件干預仲裁程序。慶幸的是,歐盟成員國已同意終止彼此間之雙邊投資保障協定,並另訂立新協定以規範終止後的相關處理,亦即除了於2018年3月6日以前已被法院執行完畢或廢棄的仲裁判斷外,對於其他尚未了結的投資仲裁,提供了替代安排。不過,鑒於新協定尚賴成員國之批准而生效,故即將脫歐的英國是否會批准此協定,值得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