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阿拉伯共和國貿易與工業部於2016年1月16日頒布第43/2016號法令,實施「出口商登記制度」,以達到監督埃及市場、認證產品質量以防止詐欺行為、及保護人類之健康或安全之目的。該法令詳列受管制的產品名單,要求欲出口至埃及的出口商須向進出口管理局申請登記。此外,法令未明訂該登記程序明確之時限,致使諸多廠商已提交申請文件卻遲未得到批准。對此,系爭法令招致多國提出貿易關切,主張措施有造成不必要貿易障礙、違反不必要延遲原則、不歧視原則、且埃及提交通知之時點有違反透明化義務等。惟埃及不但認為其措施並未違反任何其於世界貿易組織及《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下之義務,更於今(2019)年1月15日透過新的命令擴大管制產品範圍。本文將從技術性貿易障礙委員會之其他會員關切內容,探討該措施於《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下之適法性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