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機構於今(2018)年8月對印尼向源自所有國家之鍍或塗鋁鋅製品課徵從量稅一案,做出小組報告並無違誤之裁決。上訴機構認為小組自行判斷系爭措施是否為防衛措施、並認定系爭措施並非防衛措施之判斷並無違誤,而且也認為小組判定印尼豁免120國於此從量稅之外的做法違反最惠國待遇的裁決亦無違誤。當前美國採行之232措施,若被訴諸至爭端解決程序,即便小組自行認定為防衛措施,美國仍可抗辯232措施之要件不符合《防衛協定》之規定,而係符合國家安全例外,進而拒絕適用《防衛協定》。因此本案判決是否會影響美國232措施之定性,仍有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