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服務貿易之拓展,WTO外的各國際場域開始發展出相應的國際標準,致使WTO會員恐在國際標準義務與WTO協定間產生義務衝突。「阿根廷—金融服務案」中,阿根廷以是否簽署稅務資訊交換協議或條款,將其他國家分為合作與不合作國家,並於不同國家間給予歧視性待遇。此種反制措施或可達到落實相關國際標準之目的,但卻可能有違WTO協定下的不歧視原則。對於此爭議,本案小組與上訴機構的意見明顯不同,反而使得此等管制因素應如何在不歧視待遇下的評價更加模糊。在回顧小組與上訴機構之意見後,本文分別在不歧視原則的「同類性」或「不低於待遇」要件中,評估探討管制因素的優缺利弊。最後,本文認為上訴機構在「例外條款」要件下探討管制因素或為較妥適之作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