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近年來為維持境內歐盟法律於解釋以及適用上的一致性,呼籲各成員國能夠終止成員國內部間的投保協定(intra-EU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而使用歐盟法律體系來解決投資爭端。相關爭議在歐洲聯盟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JEU)對Slovak Republic v. Achmea B.V.案做出先行裁決(preliminarily ruling)後,漸趨白熱化。於該裁決中,CJEU認定荷蘭—斯洛伐克雙邊投資協定(Netherlands-Slovakia BIT)第8條仲裁條款對歐盟法律的自主性(autonomy)有負面的影響,而認該條款與歐盟法律不相容。各界則開始討論成員國內部間的投保協定可能面臨被終止的命運,使得成員國必須回歸歐盟法律的體系。針對投資人實質保障,本文試整理在歐盟成員間的投保協定,將之與歐洲聯盟運作條約(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比較,並發現兩規範中的投資保障待遇可相互對應。惟本文認為TFEU目的較無涉於保護投資人,即便具有類似規範,仍可能無法提供完整的投資人保障,故認歐盟成員間的投保協定仍有其存在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