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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便捷化協定之開發中國家特殊且差別待遇條款是否有助於解決此類條款於其他WTO協定下所面臨之困境
作者 林幸儒
中文摘要
在世界貿易體系中,開發中國家與LDCs(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LDCs)之工業化程度相對於開發中國家都較低,若貿然將此種經濟體納入國際貿易體系,將使此類國家之國內經濟更為惡化。有鑑於此,關稅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中設有各項特殊且差別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T)條款,而烏拉圭回合後所簽署之眾多貿易協定亦將S&DT條款納入。然而,上述之S&DT條款卻常有制度僵化、過渡期過短及規範文字缺乏強制性等問題。對此,2017年生效之「貿易便捷化協定(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 TFA)」,制定了一項靈活S&DT條款的制度,將有望解決此種困境。TFA允許開發中國家和低度開發國家在適用TFA下之第一條至第十二條之實體規範時,經評估後得自行將每條分類為A、B或C。根據不同類別,將適用不同之過渡期或能力建構之條件,且根據不同之類別分別設有過渡期、能力建構等規範。TFA之S&DT條款雖仍有與其他WTO協定下之S&DT條款有相同之處,但亦有其不同的地方,此種相異之處可能部份解決S&DT所面臨之困境,如制度設計上,能夠根據開發中國家或LDCs之自身經濟發展給予所需之優惠待遇,亦延長過度期等。然而,靈活的制度設計和過渡期之延長,卻可能造成會員無法預見開發中國家或LDCs所指定之B、C類條款何時將生效,進而可能造成一些不確定性與法律體系上的衝擊。
起訖頁 25-42
刊名 經貿法訊  
期數 20180625 (235期)
出版單位 政治大學商學院國際經貿組織暨法律研究中心
該期刊-上一篇 試析於TBT協定下消弭私營標準所造成貿易障礙之途徑──以透明化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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