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在世界貿易體系中,開發中國家與LDCs(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LDCs)之工業化程度相對於開發中國家都較低,若貿然將此種經濟體納入國際貿易體系,將使此類國家之國內經濟更為惡化。有鑑於此,關稅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中設有各項特殊且差別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T)條款,而烏拉圭回合後所簽署之眾多貿易協定亦將S&DT條款納入。然而,上述之S&DT條款卻常有制度僵化、過渡期過短及規範文字缺乏強制性等問題。對此,2017年生效之「貿易便捷化協定(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 TFA)」,制定了一項靈活S&DT條款的制度,將有望解決此種困境。TFA允許開發中國家和低度開發國家在適用TFA下之第一條至第十二條之實體規範時,經評估後得自行將每條分類為A、B或C。根據不同類別,將適用不同之過渡期或能力建構之條件,且根據不同之類別分別設有過渡期、能力建構等規範。TFA之S&DT條款雖仍有與其他WTO協定下之S&DT條款有相同之處,但亦有其不同的地方,此種相異之處可能部份解決S&DT所面臨之困境,如制度設計上,能夠根據開發中國家或LDCs之自身經濟發展給予所需之優惠待遇,亦延長過度期等。然而,靈活的制度設計和過渡期之延長,卻可能造成會員無法預見開發中國家或LDCs所指定之B、C類條款何時將生效,進而可能造成一些不確定性與法律體系上的衝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