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巴西稅捐案中,巴西主張「支持數位電視設備產業之技術發展計畫(Programme of Support to the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of Digital TV Equipment)」係透過普及數位電視之手段,達到「彌補數位落差,促進社會融合」之政策目標,並認為該措施可透過GATT 1994第20條(a)款公共道德例外取得正當性。雖然該計畫最終因未能通過GATT 1994第20條(a)款下之必要性測試而無法取得正當性,本案小組報告在進行GATT 1994第20條(a)款審查時,仍存有三項問題:一、對「公共道德」之解釋過於模糊;二、未確實說明「公眾關注與公共道德之關聯性」如何存在;三、「措施是否為達成目標而設」要件之審查基準過低。本文認為,從這三項問題可看出過往爭端解決機構在進行GATT 1994第20條(a)款前階段審查時,審查基準過於寬鬆,又該款每一要件之設計都有其重要意義,爭端解決機構應該妥善執行審查,如此方能增加裁決之正當性,進而針對上述問題提出改善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