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美國於今(2018)年1月23日,宣布對進口之晶矽太陽能電池和模組(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 and modules,以下簡稱太陽能產品)實施為期四年、以關稅配額(tariff-rate quota)為形式之防衛措施。除受豁免之開發中國家外,其餘進口至美國之太陽能產品均適用之。本案源起於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於2017年5月23日對太陽能產品啟動之201條款調查,ITC於2017年9月22日認定進口之太陽能產品,對國內之太陽能產業造成嚴重損害及有嚴重損害之虞,且在2017年12月29日公布之補充報告中指出,此嚴重損害和嚴重損害之虞係因未預見之發展(unforeseen developments)所導致。美國該措施引發許多國家的反彈,台灣、中國、日本、歐盟、新加坡、馬來西亞、越南和南韓等國,均依照WTO下防衛協定(Agreement on Safeguards)要求與美國進行諮商,加拿大之太陽能相關企業亦向美國國際貿易法庭(U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IT)提交訴訟。此一充滿爭議性之防衛措施,後續之發展值得吾等持續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