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大型民用航空器租稅優惠案(United States—Conditional Tax Incentives for Large Civil Aircraft)」上訴機構報告於今(2017)年9月4日出爐。本案主要涉及兩大爭點,分別為華盛頓州航空器營業稅減免相關措施是否構成「法律上」或「事實上」之進口替代補貼。上訴機構認定華盛頓州航空器營業稅減免措施之設廠地點要求(第一與第二設廠規定)並未在法律文字上要求使用美國貨,故不構成「法律上」進口替代補貼。另一方面,上訴機構認為華盛頓航空器營業稅減免措施中關於組裝地點之條件(第二設廠規定)並不等同於要求使用美國貨,故推翻原小組之裁決,認定該規定並未使波音777X計畫下商用航空器製造或銷售所獲得之營業稅減免構成「事實上」進口替代補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