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許多資訊科技公司試圖透過新興科技技術改善傳統金融服務,然其可能未受到相關金融監理規範,而可能有害於總體金融秩序與金融消費者之權益。為平衡金融科技業者之創新需求與消費者保護之目標,我國行政院於2017年5月4日通過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並送交立法院審議。由於我國金融監理受到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故以訂定專法之形式推動金融監理沙盒制度。本文於比較我國與英國、新加坡之不同的沙盒制度推動方式,以及三國制度中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之5大面向(告知義務、賠償機制、申訴機制、個資保障與強化消費者保護)後,建議立法機關於審議我國草案時,或許可考慮英國與新加坡的推動經驗,加入更多具有彈性的授權條文,賦予主管機關得針對個案之情況,訂定更具有彈性之消費者保障措施、降低業者遵循法案之成本,藉此在保障消費者之前提下鼓勵業者進行金融科技創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