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加拿大與歐盟於去(2016)年正式簽署全面性經濟貿易協定(The 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 CETA)。在CETA之下,投資人可針對地主國影響金融服務措施之爭端,提交「投資人與地主國爭端解決程序(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Mechanism, ISDS)」。然而,為避免投資人對其金融監理相關措施進行浮濫提出控訴主張(frivolous claim),CETA金融服務專章進一步規定,在涉及審慎例外(prudential carve-out)條款之金融服務投資爭端程序中納入「審慎例外前階段審查機制」。即當金融服務投資爭端發生且地主國援引審慎例外條款作為抗辯時,地主國得在仲裁庭規定提交答辯書(counter-memorial)之截止日前,將該案提付由雙方金融主管機關代表組成的CETA金融服務委員會並暫停投資爭端解決程序,並由雙方主管機關進行協商。若雙方就措施構成審慎例外達成共識,則投資爭端解決程序應終止。透過該審查機制能過濾投資人之控訴,並防止地主國金融監管之權利受投資人控訴之影響。觀察該審查機制的設計及審慎例外條款之法律要件,本文認為審慎例外之法律要件較為嚴格,且其意涵有待進一步釐清。故當爭端發生時,雙方主管機關恐難以達成共識,而未必能使該審查機制阻擋投資人濫訴的功能奏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