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2011年日本核災事變發生後,德國政府為因應國內反核運動,於2011年7月31日公佈第13次核能法修正案,致力於加速淘汰所有德國境內之核電廠。德國三大電力供應商之一的瑞典能源公司Vattenfall主張其權益因該修正案受損,故先以該修正案違反能源憲章條例(TheEnergyCharterTreaty, ECT)為由,向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提起爭端程序。後,又與另外兩大德籍能源公司E.ON和RWE聯手,主張該修正案加速逐步淘汰核能且設定核電廠關廠期間,卻未予以核電公司補償且未設有緩衝時間,違反德國基本法第14條對財產權之保障,並提起憲法訴願。德國憲法法庭判決於2016年12月6日公佈,認定新修正案損及訴願者之財產權,以及違反德國基本法第14條財產權之內容和限制。尤其新修正案並未訂立過渡期之條款,且撤銷第11次修正案延長使用核電廠之規範,皆違反訴願者之合理期待。雖然,ICSID下之Vattenfall II案之系爭法律與前案略有不同,且仍處於審查階段,惟ECT給予投資者較高之保障,且德國憲法判決亦認為Vattenfall公司具有正當合理期待,若ECT下之仲裁小組認同德國憲法判決中有關合理期待的認定,因此Vattenfall II案中投資人應有勝訴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