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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對中國「非市場經濟條款」到期之解讀及因應
作者 黃意涵蘇郁淳
中文摘要
中國入會議定書「非市場經濟條款」於2016年12月11日到期,因此條款將影響未來「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會員對中國課徵反傾銷稅時所採用之比較方式,各界對此條款之解釋持高度關注。「非市場經濟條款」最早係「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時代入會工作小組為東歐共產國家所擬定,目的在於使市場受政府高度控制之國家亦能參與GATT,而後陸續加入WTO之非市場經濟國家亦被要求適用相仿模式,俾其他會員得對其產品之正常價值採用有別於一般認定之方法。針對中國非市場經濟條款的到期,中國多數學者認為15年期限屆至後中國將自動成為市場經濟國家,而歐美國家則以為15年期限應僅適用於第15條第(a)項第(ii)款。本文贊同歐美的看法,惟該條款到期後,當中國廠商無法證明產品係以市場經濟法則運作時,調查機關並非當然可使用第三國替代價格,否則無異第(a)項第(ii)款未失效。該條款之到期應意謂中國為「非市場經濟」之推定已不再存在,調查機關若擬使用替代價格,勢必得先建立中國為非市場經濟之認定。因此,美國認為,在商務部未認定中國為市場經濟國家前,中國仍須依循美國之貿易法規,故非市場經濟條款到期對美國而言並無過大的影響;反觀歐盟則受限於其反傾銷規定之特殊規範而必須研擬新的提案以應對之。非市場經濟條款到期後,中國迅速地向美國與歐盟分別提出諮商請求,盼能盡快就非市場經濟條款到期之解讀達成共識。
起訖頁 17-26
刊名 經貿法訊  
期數 20161125 (203期)
出版單位 政治大學商學院國際經貿組織暨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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