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自製率要求為GATT明文禁止之措施,但各國為了發展能源產業而採取國內自製率要求之情形屢見不鮮。繼加拿大再生能源案,上訴機構判定安大略省政府購電計畫對發電設備之國內自製率要求違反國民待遇後,今(2016)年2月印度太陽能電池案之小組報告出爐,針對美國主張印度國家太陽能發電計畫對於使用太陽能電池與模組之規定構成「國內自製率要求」,印度除了援引GATT第3.8條「政府採購」之排除條款以及GATT第20條一般例外(d)款「為確保遵守法律或規章之必要」外,更在WTO爭端解決體系下首次引用第20條(j)款「為獲取普遍性或地區性短缺之產品」進行抗辯,值得深入探究。本文將參酌過往案例,探討「國內自製率要求」構成國民待遇之違反與豁免條款間之關係,並分析其目前正當化「國內自製率要求」之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