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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加拿大再生能源收購計畫案之上訴機構報告--以SCM協定第1.1條為中心
作者 趙思博
中文摘要
歐盟及日本認為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於2009年實施之「再生能源收購計畫(Feed-in-Tariff Programme,以下簡稱為FIT計畫)」有違反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相關規範之疑慮,遂於2010年9月提出諮商申請;由於未能獲得滿意之結果,繼而提出成立小組之請求。於去(2012)年12月發佈之小組報告,小組最終裁定FIT計畫違反與貿易有關之投資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TRIMs)第2.1條以及一九九四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GATT 1994)第3.4條,但無法證明加拿大合於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SCM協定)第1.1條(b)款之定義,是以未能認定其違反SCM協定第3.1(b)與第3.2條之規範。惟所有之爭端當事國對小組之裁決皆存在些許意見,遂提出上訴,而上訴機構亦於本(5)月6日發佈其報告;上訴機構在修正了小組的論理以後,維持系爭措施違反TRIMs第2.1條及GATT 1994第3.4條之結果,惟推翻了小組於SCM協定第1.1條(b)款之認定,而後由於未有足夠的事實資料作為基礎,是以未能繼續完成分析。
起訖頁 8-15
刊名 經貿法訊  
期數 20130527 (148期)
出版單位 政治大學商學院國際經貿組織暨法律研究中心
該期刊-上一篇 試析俄羅斯之汽車投資計劃與WTO規範之合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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