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本案「美國—大型民用航空器補貼案II(United States–Measures Affecting Trade in Large Civil Aircraft–Second Complaint)」係歐盟不滿美國提供補貼予其大型民用航空器業者――波音公司,主張其違反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以下簡稱SCM協定),遂於2004年10月6日於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提出諮商請求,成為「美國—大型民用航空器補貼案I」,然美國認為歐盟於成立小組請求時,有部分控訴措施未在諮商階段提出,故不願意該些措施成為爭端解決內容,歐盟不認同美國看法,但仍於2005年6月26日再次於WTO提出第二次諮商請求,此即為本案「美國—大型民用航空器補貼案II」,歷經六年之審議,爭端解決小組於2011年3月31日發佈小組報告,事後兩造皆提出上訴申請,WTO於今(2012)年3月12日發佈「美國—大型民用航空器補貼案II」上訴機構之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