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針對中國電子支付服務措施向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WTO)提出控訴,此案於今(2011)年3月25日成立爭端解決小組,關於中國措施之內容與涉及之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簡稱GATS)條文,可參考本中心第100期與第108期之經貿法訊。小組於今年9月30日公開此案之初步裁決(preliminary ruling),為首次小組不待措施之實質內容審理完畢,即先就程序上爭點作出判決,內容主要檢視美國之小組成立請求(panel request)是否符合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以下簡稱DSU)第6.2條之規範,由於小組對DSU第6.2條的審查將影響「授權條款(terms of reference)」之範圍,為日後小組進行爭端解決審查之基礎,將影響後續實質審理,故本文欲檢視此次小組對DSU6.2之解釋與認定,相較以往有無特別見解,及本文亦將探討不待實質審理結果完畢,即率先發布初步裁決對當事國及未來爭端解決可能之實質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