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議會以2009年10月31日頒布之第1007/2009號法令,以及為補充該法令第3條規定所制訂,而於2010年8月17日公布之第737/2010號法令,禁止海豹產品進口。加拿大每年約獵殺30萬隻海豹,居世界之首,其於2008年外銷進口至歐盟之海豹產品產值達2500萬美元,因此加拿大對於歐盟禁止海豹產品進口之法令感到相當不滿,是於2009年11月2日向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請求就歐盟頒布之海豹產品進口法令與歐盟進行諮商,且於此諮商前曾於2007年10月向WTO請求就荷蘭與比利時國內訂定之海豹產品進口禁令進行諮商,因荷、比兩國同為歐盟會員國,加拿大原希望透過向歐盟進行諮商同時解決爭端,然此次諮商仍未達成結果,從而加拿大於今(2011)年2月14日以歐盟違反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GATT 1994)第1.1條之最惠國待遇、第3.4條之國民待遇、及第11條之數量限制禁止,與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協定)第2條之技術性法規、第5條以下及第7條之符合性評估程序等義務為由,要求WTO成立小組解決雙方之貿易爭端,以下將簡要說明本案之系爭措施並試析本案法律爭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