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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貿法訊
20080509 (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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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中國新訊No.71
中文摘要
適當定義「商業規模」之剽竊行為,已成為WTO下美國挑戰中國智財權執行制度之主要戰場。美國在4月14日向裁決此案之WTO爭端小組發表初步聲明,其主張與貿易相關之智慧財產權相關協定(TRIPs)含括所有的「商業規模」活動,亦即WTO會員對於達至某一範圍程度的違法行為,需訂定刑事程序及罰則,並與商業市場作連結。因此美國於請求設立WTO爭端解決機構小組的聲明中主張,「商業規模」之定義應延伸至會員國所從事之商業活動,包括零售與製造。
起訖頁
1-1
刊名
經貿法訊
期數
20080509 (71期)
出版單位
政治大學商學院國際經貿組織暨法律研究中心
該期刊-上一篇
美國採行襪品防衛措施;宏國放棄依循CAFTA要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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