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預算法第四條之規定,特種基金分為營業基金、債務基金、信託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往昔,除信託基金外,非營業特種基金會計交易處理向參照營業基金辦理,惟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衡量焦點與營業基金、作業基金並不相同,行政院為使非營業特種基金會計交易處理更符基金運作實況,爰於本(九十二)年度將非營業特種基金依運作屬性及衡量焦點再區分為政事型特種基金及業權型特種基金,並據以編造不同預算書表及採行不同會計事務處理方式,鑒於政事型特種基金為本年度新分類預算體制,其會計交易究應如何處理,以符預算法、會計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實屬當前值得探討重要會計課題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