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為處理經濟安全風險問題,於今(2024)年1月公布五項新措施,這些措施包括擴大外來直接投資的審查範圍、建立一致的敏感性科技之出口管制措施,及建立諮商機制以監管對外投資等,從而落實去年6月公布的「歐洲經濟安全戰略」。有鑑於各國對供應短缺之重視及對經濟安全之評估,本文試以「歐盟能源部門措施」案出發,參考「印度—太陽能電池」案中首次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體系下引用《1994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20條(j)款「針對普遍或區域性短缺之產品收購或分配所必要之措施」之論述,即便雙方之抗辯相當程度上未完善其舉證責任,但政府對本國與外國業者的不公平待遇可能引起爭端,仍值得深入思考,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