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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暨資訊科技法學評論
202406 (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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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行政處分附款的誤用──以NCC的實務運用為核心
作者
吳志光
中文摘要
按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一、期限。二、條件。三、負擔。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第94條規定:「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可知,行政處分附款之容許性,係以「裁量處分」或「羈束處分」為不同之規定。
起訖頁
25-48
刊名
教育暨資訊科技法學評論
期數
202406 (12期)
出版單位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
該期刊-上一篇
行政處分之附款──日本傳統之理論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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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附款之再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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