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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或可得而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第3027號判決   全文下載 全文下載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以警察取證為例,此所指「惡意」,指司法警察(官)明知或可得而知有此取證禁止之法律規定及符合規定的客觀事實,猶故意、蓄意違反法律規定,其中「明知」固毋論,參照U.S. v. Leon案判決意旨,以司法警察(官)是否具有「合理相信」為合法取證之基礎,客觀上「一個經過良好訓練的警察,處於相同的情形下,均會認為其所信賴的取證依據,是有相當理由為合法的」即屬可得明知之範圍。司法警察具有「惡意」而故意、蓄意地違反取證規定,固然不符善意例外原則,但也絕非以「故意、蓄意」的明知違反規定為限,以「經過良好訓練的警察」的客觀標準,在此種情事下,通常可得而知,應當不會犯這種過錯,亦無「善意」(非出於惡意)之例外可言。
起訖頁 1-4
關鍵詞 明知或可得而知經過良好訓練的警察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408 (2024: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被害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667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法院案件分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87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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