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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408 (202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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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現場義務——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57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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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關於刑法第185條之4,不因被害人當場死亡,行為人逕自駕車離去即不成立該罪。本判決表示,該犯罪之不法內涵,除行為人離開現場之積極作為外,並有未履行因肇事者身分所生作為義務之消極不作為;因此,縱令被害人已當場死亡而無即時救護之必要,肇事者為避免二次車禍之發生,仍有留在現場,並對事故現場為必要處置之作為義務。是以,行為人主觀上對其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之行為情狀已有認識,客觀上並有前述未盡上開作為義務,而逕行離開現場之行為者,即成立該罪。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現場義務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408 (2024: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目的解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888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構成要件錯誤——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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