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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菸品容器——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95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就其所製造或輸入之各不同品牌菸品,分別標示警語或圖文等資訊於菸品容器上,單一品牌之標示義務,均屬獨立事件,其違法行為自應為各別處分。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製造輸入不同品牌標示警語菸品容器單一品牌標示義務獨立事件違法行為各別處分
刊名 裁判解讀:公法  
期數 202408 (2024: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投票行賄罪——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2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受訓人員——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訴字第15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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