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實體法的設定和理解要考慮訴訟程序中的證明困難問題,貫徹實用性原則並承擔起減輕程序負擔的功能。據此,刑事推定規則下類型化的基礎事實可代替待證事實形塑構成要件;並不違反責任原則的客觀處罰條件的認定可發揮其減輕證明負擔的價值;堵截性構成要件和基本構成要件存在規範的層級關係,前者既可獨立適用也可在後者難以被證明時被選擇適用;概括性構成要件是具體構成要件的存疑刑罰,其僅在該當具體構成要件的犯罪事實存疑時啟用。存疑刑罰規範貫徹的是存疑從輕原則,也並未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實體法應有限應對證明困難,避免過度犯罪化。刑法的設立和解釋仍應堅持比例原則,重點考量行為的需罰性,堅守責任原則,秉持故意和過失分離處罰的罪刑相適應原則,禁止降低證明標準的不當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