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下稱「本法」)對於二審之規定計有三條(第90條至第92條):第90條第1項規定檢辯在二審原則上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併參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下稱「細則」)第296條〕,第90條第2項規定二審得直接援引一審的合法證據而不必重複調查程序(併參細則第297條、第299條),第91條規定二審不宜輕易逕以閱覽第一審卷證後所得之不同心證即予撤銷(併參細則第300條),第92條第1項規定一審關於事實之認定非顯然影響於判決者不得予以撤銷(併參細則第305條),第92條第2項擴大二審將案件發回一審的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