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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專利行政訴訟採取對審制後之訴訟標的
作者 李維心
中文摘要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為建構更有效率的專利、商標行政救濟制度,擬議修正專利法及商標法,採取簡併救濟層級與行政訴訟採取兩造對審制度(以下以專利法說明)。智慧局擬修法設立「專利複審及爭議審議會」(下稱審議會)審議專利複審案及爭議案。以被請求人為區分,複審案件之被請求人為智慧局,例如不服專利權申請核駁案之複審等,爭議案件之被請求人專利權人,例如專利舉發案。審議會由資深專利審查人員組成,審查申請之複審或爭議案件,進行言詞、合議、直接審議及作成決定,並免除訴願程序,不服該決定之當事人直接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其中爭議案件於進入法院後採用對審制,即由處分階段受不利處分之舉發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為原告,受有利處分他造則為被告,智慧局則不再為當事人,退出專利行政訴訟。如修正為對審制後,在法院進行之訴訟程序係採取行政訴訟程序?或民事訴訟程序?經司法院建議專利複審案及爭議案訴訟改採取民事訴訟程序。智慧局按此建議規劃專利法修正案,擬研議將現行專利舉發行政訴訟,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後,其上訴審法院為最高法院,原最高行政法院則退出終審。如此修法方向確定,專利複審案或爭議案改採兩造對審後,法院審理此類訴訟之訴訟標的為何?此涉及此類訴之訴之聲明與判決主文問題,爰提出淺見,提供專利實務界參考。
起訖頁 1-6
刊名 TIPA智財評論月刊  
期數 202012 (2020:12期)
出版單位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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