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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A智財評論月刊
201806 (2018: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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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侵害著作人格權之姓名表示權——以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為探討中心
作者
林洲富
中文摘要
我國著作權之本質採二元說,著作人就其著作分別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3款)。所謂著作人格權,係指著作人基於其著作人之資格,為保護其名譽、聲望及其人格利益,在法律上享有之權利,其屬人格權之一環,著作人享有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不當變更禁止權等權利。職是,利用他人著作時,應尊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應以合理方式明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否則成立侵害著作人之姓名表示權。
起訖頁
1-5
刊名
TIPA智財評論月刊
期數
201806 (2018:6期)
出版單位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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