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著作(photographic works)以思想、感情表現ㄧ定影像之著作,其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5款)。故攝影者將其心中所浮現之原創性想法,其於攝影過程中,選擇與安排標的,運用各種攝影技術,決定觀景、景深、光量、攝影角度、快門或焦距等事項,進而展現攝影者之原創性,並非單純僅為實體之機械式再現,自應賦予著作權之保護。申言之,攝影著作雖須以機械及電子裝置,再利用光線之物理及化學作用,將所攝影像再現於底片或紙張,始能完成,惟攝影者如將其心中所浮現之原創性想法,在攝影過程選擇標的人、物,安排標的之人、物之位置,運用各種攝影技術,決定觀景、景深、光量、攝影角度、快門、焦距等項目,進而展現攝影者之原創性,並非單純僅為實體人、物之機械式再現,著作權法即賦予著作權之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