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規定:「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另依同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第1項),若其中有專為自己之利益而為訴訟行為者,因此所生之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第3項)。由是可知,原則上訴訟費用係由敗訴之一方負擔,倘敗訴之一方有二人以上,則平均分擔訴訟費用。惟倘若訴訟費用之發生係因可歸責於共同訴訟人個人之行為或係為其個人之利益所致者,可單獨命該共同訴訟人負擔該部分之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