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審判實務,當事人時有引用美國法院所發展之反向混淆概念。所謂反向混淆者,係指在先之商標權人於市場上處於弱勢地位,而在後之商標權人處於強勢地位或非常著名,致在後之商標權人可能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產生先商標權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是源自在後商標權人之錯誤印象。換言之,後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後商標權人雖非要攀附先商標權人之信譽,然後商標將使先商標權人之商標價值喪失,且影響先商標進入新市場之能力。因我國商標法並無明文,是否有引進此項概念之必要,使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後商標權人,對先商標權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成為本文探討之主題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