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智慧財產權法之保護,原則上係採屬地主義,商標法亦同。惟隨著科技之進步,各種傳播媒體、聯絡工具、新興廣告、網際網路以及交通旅遊頻繁,商品或服務之交易市場逐漸突破國界,商標法對於商標之保護,已由傳統上保護商標表彰來源功能逐漸擴大,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 famous mark, notorious mark, mark with reputation周知商標或馳名商標)的保護即其適例。著名商標跳脫屬地主義的精神,受到域外較大程度的法律保護,已成為國際的立法趨勢。我國商標法對於著名商標之保護,曾有多次的修正,嗣為因應加入WTO,參考TRIPS最低保護標準,先後於92年5月28日、100年6月29日從事大幅修正。 |